“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設立雖然表明了我國在打擊信息犯罪、維護公民個人信息權益上的立法決心,但立法語言的模糊性卻引發了理論界與實務界的諸多論爭。其中爭議的焦點在於如何界定“公民個人信息”、 “情節嚴重”以及“非法獲取”這三個概念。通過對190件案例樣本的微觀分析發現,理論界與實務界、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在上述問題上存在著不小的分歧,司法認定標準的不統一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為此,我國司法機關應當分析借鑒樣本判決與理論成果,提煉出具有指導意義的司法認定標準,並在實踐中進行檢驗、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