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的參照效力一直以來眾說紛紜,指導案例21號帶來了一種新的可能性,即裁判思路的“參照”。在該案中,法官面對適用既有規定可能帶來不正義的情況,採用了目的性限縮的方法進行裁判。目的性限縮需要規則悖反作為適用的前提,規則悖反的處理與現代行政法之間並不存在抵觸,在個案中認定規則悖反則需要以“不可容忍的程度”作為標準。同時,目的性限縮需要限縮技術作為依托,在對行政法規範的立法目的進行把握時尤其應當注意逆推法與體系性思考,在對構成要件進行類型化時則需緊密結合立法目的的內在層次。指導性案例21號在裁判思路上與學理上目的性限縮的適用規則相差甚遠,說理仍有待精細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