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的信息規制應以推動微觀交易中的知情決策和宏觀市場秩序中的需求壓力生成為導向。行為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表明,消費者在決策時並不會將所有信息納入考量範圍,信息成本和認知局限的存在導致微觀交易中的不完全信息不能徹底消除。古典經濟學理論認為不完全信息會導致市場失靈,而法經濟學理論指出,少數精明人的比較選擇及其所創造的口碑效應能夠削減不完全信息對競爭機制的破壞作用,信息規制應與此種決策機制和市場規律相契合。以此來改良我國現有的格式條款信息義務,需增強條款提示的外觀和內容顯著性,要求經營者提供通俗化與標準化的條款信息,並運用行政手段創設具體的揭示規則並強化事前監管,構建信息規制的公私法合作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