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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201408 (201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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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險相對人安全防範義務研究--以「保險法」第51條第3款的解釋和適用為中心
並列篇名
A Study on the Precautionary Obligations of the Insured Party: Focused o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Article 51 para 3 of the Insurance Law of China
作者
張虹 (ZHANG Hong)
中文摘要
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安全與否,直接關係到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我國《保險法》第51條明確規定投保人、被保險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這一義務時保險人的救濟措施。這一規定對保險頗為有利,但不足以保障保險相對人的利益。通過對現有條款的限制性解釋,引入主觀過錯和因果關係等要件,規定只有保險相對人因過錯違反有關安全防範義務而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才可以免除責任。此外還應針對具體情況,完善有關的救濟措施,以切實維護保險合同雙方利益,實現實質上的公平。
起訖頁
127-135
關鍵詞
財產保險
、
安全防範義務
、
過錯
、
因果關係
、
解除合同
、
Property Insurance
、
Prcautionary Obligations
、
Fault
、
Causation
、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刊名
法学家
期數
201408 (2014:4期)
出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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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精英、法律移植和本土化:以民國初期的修訂法律館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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