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應貫徹實行行為決定論。無身份者教唆、幫助有身份者實施真正身份犯的,應按照實行行為認定構成教唆或幫助犯。在無身份者和身份者共同“實行”,真正身份行為時,無論是義務犯還是能力犯,無身份者形式上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因不具備義務違反性而不能被評價為實行行為,原本不成立單獨實行犯的無身份者也就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定罪時亦應以身份犯的實行行為確定整體案件性質,而不應採取其他的標準。在身份者教唆無身份者代替或幫助其“實行”的場合,由於身份者不可能完全放棄實行,因此身份者仍然成立直接正犯,無身分者則成立幫助犯。此外,A身份者教唆、幫助無身份者實施一般犯罪,而刑法就同一行為規定了A身份犯的場合,同樣應考察義務身份的利用與否來確定行為的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