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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200808 (1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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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保險契約的解釋—兼論保險法第五四條的修正芻議
作者
劉宗榮
中文摘要
保險契約通常是由定型化條款與個別商議條款所共同組成。保險契約中的個別商議條款,其解釋應該遵循下列原則:一、契約文字的意思已經明確時,應直接依照契約文字為解釋。二、契約文字不夠明確時,應該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保險契約中的定型化條款,其解釋原則,請遵循以下原則:一、定型化條款的意義必以「使用的對象群」的普遍瞭解為凖。二、定型化條款有疑義時,應該作不利於使用人的解釋。三、就同一事項,若個別商議條款與定型化條款都有約定時,個別商議條款的效力應該優先於定型化條款。
起訖頁
112-130
關鍵詞
保險契約
、
保險契約的解釋
、
定型化條款
、
個別商議條款
、
契約文字
、
當事人同意
、
合理期待原則
、
保險人
、
一次事故
、
預期的限制範圍
、
使用的對象群
、
被保人
、
起草
、
契約條款
、
保險法第54條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808 (15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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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人變更或廢止建造執照之請求效力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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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險人代位權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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