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當起造人非土地權利人,而以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的方式申請建造執照,並取得執照之後,土地權利人可否回過頭來要求廢止或變更行政處分?或是土地權利經過移轉,新土地權利人可否向主管建築機關請求停止執照效力?這問題看似簡單,僅涉新、舊土地權利人與起造人間私權關係,但建築執照是授益行政處分,其核發為公法行為,另亦可能會牽涉到無辜的購屋消費者之權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有部分解釋並無法解決此問題,甚至可能誤導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處理的方向,因已涉及公益,有必要加以釐清,本文將藉由私法與公法上的探討,尋求解決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