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保險法第五三條關於保險人代位權之明文規定,實為我國保險法上禁止不當得利制度最重要的規範之一,規範目的則係在避免被保險人獲有不當得利。然而,儘管學說實務對保險人代位權之規範目的沒有爭議,但學說上對於保險人代位權之法本質為何,仍存有不同異見,諸如程序代位理論以及法定債權移轉理論。此二學說見解看似各有所據,但本文認為無論是從保險人代位權之規範目的以觀,抑或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彼此法律關係觀之,皆可以發現程序代位理論與法定債權移轉理論彼此間有相當大的差異,因而在法律關係上則各有不同的發展結果,影響甚鉅。從而,本文以下針對此二理論提出本文看法,以供讀者參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