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和現代法的法律框架符合近代社會所支持的普遍主義的要求,這如實地反映在私的自治、承擔者的意思以及作為其現實手段的法律行為等方面。但是,今天這種普遍主義型的歐美近代法與屬於其系統的現代法正不斷失去往日的光彩。普遍主義型的近代法、現代法曾經號稱為人類社會應普遍適用的價值,提供了支撐世界史上落後各國的近代化(modernization)的理念,其中典型之一就是日本對歐洲法的繼受及其後日本法和法學的發展。我們在學術上和思維方式上還沒有完全脫離這種歐美近代法的普遍主義的束縛。普遍主義正在失去曾作為人類社會應當實現的價值的光輝,甚至有時開始變質為實現國家利益的需求邏輯,對現代法的法律框架的重新認識在自然而然地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