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8年《荷蘭民法典》大體是在改編和擴充的基礎上對《法國民法典》的翻譯。這部法典服役了大約100年後已顯出過時的跡象。一個政府委員會被任命對其進行修補,但進展相當緩慢,這激怒了當時最著名的學者之一--萊頓大學民法學教授梅杰斯(Eduard M. Meijers)。他發表文章列舉了民法典多達100多處的問題,並稱可以相當輕鬆地再列出100條。他批評了委員會的遲鈍,並確認委員會的修補做法實在難以成功,因為財產法(patrimonial law)是一個連貫的體系,只修補某些單獨的部分而保持法典的剩餘部分不變幾乎不可行。梅杰斯主張惟一明智的做法就是制定一整部新的民法典。此觀點受到歡迎,隨後梅杰斯被任命為政府委員編寫一部新的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