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 WTO 法律規範、爭端解決實際報復案例所累積之經驗等方面,分析WTO 對於不履行爭端解決裁定之案件,授權貿易報復之判斷標準與衡量上之執行狀況,而討論重點在於報復之「量」的問題上,亦即報復程度高低之判斷基準。對此,本文藉由9 個爭端解決案件之解釋及適用,分別探討DSU 第22.4 條及SCM 協定所規定報復標準之意義及內涵。對此,本文認為WTO 貿易報復機制之目的,或在於回復會員在協定下權利與義務間之平衡性,或為促使違反義務之會員履行其義務,而雖然WTO 仲裁機制試圖建立科學之經濟量化分析方式,作為相關標準適用之基礎,但仍可看出其決策受國際政經關係之影響。對於未來之改革,應避免賦予報復措施具有「懲罰性」,以免失卻WTO 爭端解決機制之立法原意,甚至影響多邊自由化之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