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運送為國際貿易最重要之運送方式,現行國際公約,如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暨各國海商法制均較偏重保護海上運送人之利益,此亦為眾所公認。海上運送法律關係,運送人與貨主之利益未盡平衡,長久以來為各方爭論焦點。於二○○八年聯合國鹿特丹規則制定過程,對於應如何平衡船貨雙方利益,為與會者共同關注之焦點。本文從英國普通法運送人之絕對責任為開端加以討論,其後至美國哈特法案規定航海過失免責事項,其並經海牙規則納入。於一九七八年制定之漢堡規則將航海過失免責事項刪除,於鹿特丹規則亦同。廢棄航海過失免責事項,可否達成使船、貨雙方利益更趨平衡之目標,有討論之必要。本文就此加以討論,並對我國海商法如何因應提出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