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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廣電獨立作為管制任務──德國法制Hoffmann-Reim
並列篇名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Broadcast as a Regulatory Task in Germany
作者 Wolfgang Hoffmann-Riem (Wolfgang Hoffmann-Riem)許春鎮
中文摘要
媒體對於國家與社會的發展有重大意義,對於民主機制的運作而言,媒體更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媒體功能運作的發展與確保必須以法律加以規範。規範之目的乃在於保護人民免於接收片面資訊,使廣電節目內容能兼顧不同利益、價值與經驗,同時也反映多元社會。而廣播電視之所以需以法律加以管制,乃在於其特有之廣泛影響、即時性及誘導力。故除民營廣播電視之外,公共廣播電視仍然是有存在必要的。廣電獨立性之確保不僅僅是確保自由,更是確保整體廣播電視制度功能運作的重要要素。廣電獨立性可能會涉及廣播電視提供者本身、在廣播電視內的個別通訊傳播人員、監督機關,此外亦可能涉及通訊傳播接收者個人的自主性。廣電獨立可能用來抵抗國家的介入,也可能是對抗來自於私人企業的影響。所以應設法防止媒體集中並限制跨媒體整合,以保障廣電領域其他參與者足夠的活動空間。廣電管制的核心為信賴自我管制,所以廣電管制原則上不採強制介入手段,而是針對整體廣播電視的組織結構、監督的措施以及廣播電視提供者的資金等規定基本要求。但是國家管制本身也常有失誤的風險,例如國家管制措施本身即可能危及廣電自由與廣電獨立。即使通訊傳播的世界已大幅改變,但傳統的廣播電視仍有其重要性。國家必須確保不受經濟市場法則影響的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能有生存的空間。而所有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也必須將資訊的傳播、人民的娛樂及教育等活動,視為是富有意義的公共服務。
起訖頁 1-26
關鍵詞 廣電自由廣電管制新聞自由通訊傳播基本權編輯規章公共廣播電視跨媒體整合置入性行銷公共服務媒體broadcasting freedomregulation of broadcastfreedom of presspublic broadcastcross-media integration
刊名 中原財經法學  
期數 201212 (29期)
出版單位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研究所
該期刊-下一篇 WTO 貿易報復程度之法律解釋與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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