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對於國家與社會的發展有重大意義,對於民主機制的運作而言,媒體更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媒體功能運作的發展與確保必須以法律加以規範。規範之目的乃在於保護人民免於接收片面資訊,使廣電節目內容能兼顧不同利益、價值與經驗,同時也反映多元社會。而廣播電視之所以需以法律加以管制,乃在於其特有之廣泛影響、即時性及誘導力。故除民營廣播電視之外,公共廣播電視仍然是有存在必要的。廣電獨立性之確保不僅僅是確保自由,更是確保整體廣播電視制度功能運作的重要要素。廣電獨立性可能會涉及廣播電視提供者本身、在廣播電視內的個別通訊傳播人員、監督機關,此外亦可能涉及通訊傳播接收者個人的自主性。廣電獨立可能用來抵抗國家的介入,也可能是對抗來自於私人企業的影響。所以應設法防止媒體集中並限制跨媒體整合,以保障廣電領域其他參與者足夠的活動空間。廣電管制的核心為信賴自我管制,所以廣電管制原則上不採強制介入手段,而是針對整體廣播電視的組織結構、監督的措施以及廣播電視提供者的資金等規定基本要求。但是國家管制本身也常有失誤的風險,例如國家管制措施本身即可能危及廣電自由與廣電獨立。即使通訊傳播的世界已大幅改變,但傳統的廣播電視仍有其重要性。國家必須確保不受經濟市場法則影響的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能有生存的空間。而所有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也必須將資訊的傳播、人民的娛樂及教育等活動,視為是富有意義的公共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