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性刑事管轄權之實踐,從初步開始於內國領域管轄權之發軔,中間歷經涉外或治外法權管轄權之增補,最後匯集於競合管轄權之定型,此三項管轄權從初步至最終,上下連成一氣,不無脈絡可循,殿後之競合管轄,充其量要有相關連繫因素為已足,則國際法規範原則上,各當事國皆無限制參與管轄機會,可謂雨露均霑,並用心良善,各連繫國家或皆獎賞五百銀元(有意管轄)或各懲罰五十大板(無意管轄)。再者,若各國全部或部分皆宣稱管轄,則如前述已造成管轄衝突,然國際法並無習慣法或條約法規範解決之道,主因乃其有意保存管轄權行使之彈性,次因乃刑事管轄權來自於國家之主權,基於主權獨立原則,國際法並無意將巨大怪手伸入過深,俾免造成進一步之衝突之擴大,故在無法律規範指導下,當事國只有參酌可行之法理或案例,透過和平爭端解決機制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