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法律中,以「基本法」命名者有六:科學技術基本法(1999.01.20公布施行)、教育基本法(1999.06.23公布施行)、環境基本法(2002.12.11公布施行)、通訊傳播基本法(2004.01.07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2005.02.05公布施行)、客家基本法(2010.01.27公布施行),即為本文後述之「形式基本法」(請參考 貳之二3.)。其中最早立法之「科學技術基本法」,草案總說明(行政院函請審議)並未明言仿自何國立法例,第1條立法理由(說明三)則有如下記載:「為使本法之解釋與適用,具有明確目的,爰參考日本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一條,訂定本條,作為確立科學技術發展方針與原則之理念基礎,以資遵循。」雖指出日本已先有相同立法,但並未直接明言基本法之立法體制係仿自日本。再進一步觀察立法當時,時任國科會主委劉兆玄先生於第二讀會逐條審議列席說明時表示:「…日本在二十年前即已提出科學技術基本法,但延冗至一九九五年始通過,科技研究終於得到更大的支持。本人對本法案在此做幾點說明:第一、本法性質是法律,是『基本法』,但不同於憲法位階之德國基本法,亦不同於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作用法及規定政府機關組織之組織法,而是在科技領域中作相關原則規定之母法。故本法通過後,仍需推動一系列子法。… 」,綜觀前述各資料之記載內容,我國「基本法」 之立法模式,仿自日本,應屬合理推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