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實驗法院是近代中國以地方試點為特點的司法改革。這場司法改革以提高訴訟效率為目標,先後選擇了璧山和重慶兩地法院試行《實驗辦法》。實驗法院通過整頓法警隊伍並設立職員值日、審檢聯席會議等制度,革新行政風紀;通過增強法院職權、便利當事人訴訟,提高訴訟效率。實驗成果大多被採納,《實驗辦法》中的許多制度成為修訂新訴訟法的依據。由於地方司法改革涉及到中央立法、司法和行政權的交界,實驗法院匆匆終止。厘清和分析實驗法院這段歷史,可以展現許多訴訟制度在中國吸收、演進的歷史細節,實驗法院所體現的從地方試點到中央立法這一司法改革思路也對當下有所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