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對傳統企業犯罪預防模式的反思,國外出現了通過合規管理進行企業犯罪預防的立法實踐。具體講,主要是賦予企業合規以量刑意義,促進企業自我管理的推行。通過對我國企業犯罪懲治的刑法體系的梳理不難看出,刑事法網逐步嚴密化,刑罰結構總體較為嚴厲,但並未收到良好的企業犯罪預防效果。因此,有必要革新理念,合規計畫給我們提供了借鑒的模本。合規計畫借鑒建議的提出是基於合規計畫在企業犯罪預防中的有效性以及《薩班斯法案》404條款企業內控的要求。具體到如何借鑒,首先可以通過量刑激勵推動企業合規,其次,借鑒合規計畫中蘊含的企業犯罪懲治的刑罰理念,進一步嚴密法網,嚴厲個別犯罪的刑罰,尤其是財務欺詐、虛假評估等犯罪,推動企業自覺實施自我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