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權控制作品利用的不同市場,但原則性規定的立法模式造成了司法適用的困惑,我國有些法院對類似案件做出了複製與演繹、演繹與“借鑒”的不同認定。演繹權是版權擴張的產物,這是演繹與複製易於混淆的原因;它也是演繹作品受保護的附隨產物,這是演繹與借鑒難以區分的緣故。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演繹權控制著演繹作品的利用;而演繹作品既具有自身的獨創性,又與原作受保護的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因而超出了借鑒的範疇。作品中受保護的表達具有層次性,包括表達的最終呈現形式和作品中受保護的獨創性構成元素;前者是複製權的“領地”,後者是演繹權的“國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