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所面臨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現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未獲正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未得到一般性承認;“小產權房”屢禁不絕,行政、司法無能為力。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的制度障礙,源於《憲法》第10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之規定及其體系效應。為了實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同等入市”的改革目標,應在總結地方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實行法制革新,包括:明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地位;排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憲法和法律障礙;構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規則體系;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配套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