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司法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的性質定位不清晰、“兩權”權能混同、運行程式混同等成為影響和制約依法獨立公正高效行使司法權的掣肘之一,需要在厘清司法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分離的理論、制度、實踐、政策等依據的前提下,探索實行“兩權適度分離”的制度設計。司法權和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由司法機關“內部混同管理”模式向“適度分離、自治管理”模式,再向國家司法委員會“統分結合現代管理”模式跨越,是司法管理體制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的必然要求,是司法管理體制由低級向高級、由不尚成熟向成熟過渡的漸進過程,是推進司法管理體系和司法管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