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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私募股權基金為併購東媒體公司,在國內先成立盛公司。二六年三月間,東媒體公司撤銷公開發行。同年六至八月盛公司自東媒體公司主要股東等人,以每股新台幣(下同)三十二‧五元購入百分之九十‧三七之東媒體公司股權。同年八月二日東媒體公司董事會決議與盛公司簡易合併,盛公司並為存續公司,並以每股二十六元現金逐出其餘不到百分之十之股東。盛公司嗣於同年八月十一日復與禾股份有限公司(禾公司為盛公司之子公司)合併,禾公司為存續公司,再更名為東媒體公司。小股東劉某持有五九八四股,以本次盛公司收購前東媒體公司主要股東之價格為每股三十二‧五元,該公司董事會卻決議以每股二十六元利用簡易合併程序逐出剩餘股東,不平孰甚,依法行使不同意股東收買請求權。問:法院對「當時公平價格」應如何確定?何謂「控制權溢價」?又相對人抗辯主要股東出售之價格包含控制權溢價是否有理?現金逐出合併之併購方式是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