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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大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股份總數八十萬股得分次發行,及設董事五名。該公司設立時,發行三十萬普通股。隨後於二二年六月二十日由董事長甲召開董事會以普通决議通過該公司發行二十萬新普通股售與「大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台公司股東乙,以該公司所發行二十萬新股未依公司法第二六六條第二項經董事會為特別決議,雖經大正公司繳納股款後取得,應屬無效,乃於二三年五月二十日向某地方法院提新股無效之訴並經提供擔保裁定准予假處分。又大台公司董事任期於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甲迄未經董事會之决議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大台公司監察人丙,乃於二四年八月一日召開股東會,經代表己發行股份總數三十五萬股之股東出席,內含有大正公司之二十萬股,進行董事之改選。問:大台公司該股東會是否已達法定出席人數?及其表決權之股數為何?該次股東會董事選舉案之總選舉權數究屬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