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要保人甲即被保險人於二五年二月一日與保險人乙簽訂「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保險期間為二五年二月一日至二七年二月一日,並約定保險契約效力溯及自二四年二月一日,保險金額每一員工為新台幣一千萬元。契約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於約定之「追溯日」後至保險期間內,因被保證員工之不誠實行為,致約定損失發生者,經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或保險期間屆滿後六十日內發現,而依約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保險人就該部分之損失,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甲之員工丙於二五年五月十三日至六月十五日止連續利用職務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欺行為致甲受有一千二百萬之損害,惟甲遲至二七年十月十五日始發現系爭危險事故,爰依保險契約向乙請求理賠。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