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外國行之有年、具有高度合理性的登記對抗主義,經過本案判決理由之操作與解釋,形同具文,再度成為橘越淮成枳之笑柄。導致如此荒謬結局,在於本案判決將登記是否為權利讓與之生效要件與登記本身所具有的對抗效力二者混同成一事,從而於肯定登記非權利讓與之生效要件後,即固執此一命題,藉由無權處分之說理,進行概念法學的推演,無視於社會一般通念關於專利法第五九條文義之認知。一言蔽之,登記對抗主義已因本案判決而陷於「明顯而立即之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司法實務當有必要就其合理性與存續問題,劍及履及重新檢討。另一方面,就立法論而言,亦有必要思考是否將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之移轉、設質、專屬授權等重大權利變動事項,從現行的登記對抗主義修改為登記生效主義,從根本解決再度可能發生如本案判決理由之不當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