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法總則明定故意的意義與種類,刑法分則另外對特定犯罪以特定意圖為主觀要件,後者的目的在於限制此特定犯罪之適用範圍。意圖是行為的方向與目的,動機則是促成行為的原因,二者有時重疊而無法區分,但仍有不同,且影響犯罪成立與否。強盜罪的不法(取得)所有意圖係指行為人於行為時,對他人財物具有占為己有與排斥所有的意思。前者係在絕對的欲下,短暫地對物行使處分權或利用其價值即已足;後者是排斥原持有人長期不再持有的意思,其程度有如間接故意,而此二要素正是取得罪與毀損罪,以及與不處罰的僭越權使用的區別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