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載貨證券屬於非典型的有價證券,其流通性介於動産與票據之間。取得載貨證券的後手,原則上必須承繼前手的瑕疵,運送人對於載貨證券受讓人的責任,原則上不會大於對其前手的責任。可以主張載貨證券文義性的人,只限於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載貨證券的善意第三人。從海牙規則、維斯堡規則、漢堡規則、以及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公約規定的載貨證券應該記載事項,都只限於肉眼可見的「外觀明顯可見事項」,運送人也只就載貨證券上「外觀明顯可見事項」,對托運人以外、以法律行為取得載貨證券的善意第三人,負文義責任。運送人對於載貨證券上「非外觀明顯可見事項」並不負文義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