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侵權損害賠償法制受美國影響甚深。此文嘗試介紹美國誹謗侵權法制上的諸歸責原則,釐清各歸責原則所要求之查證義務程度。除了約相當於「故意」之「真正惡意」,此文亦介紹了「重大過失」、「過失」以及「無過失」責任。同時,亦深入闡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何基於言論自由的考量,放棄以誹謗事項牽涉「公益」與否作為適用不同歸責原則的標準,改採用「政府官員/公衆人物VS.私人」這條界限。筆者同時對目前我國法院繼受「真正惡意」之實況做出初步觀察,認為我國部分法院所理解的「真正惡意」與美國法制有相當大的差距,而該等實務對於不實言論的保護遠遠超過美國法院。最後,筆者提出在民法上繼受「真正惡意」時,應該審慎思考的幾個大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