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關於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之準據法選擇與準據法適用問題,我國現行法上訂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本法」)共三十一條,以為法官受理涉外民事案件,裁判時之明文依據。惟本法自一九五三年制定迄今,從未有任何修正,倏忽五十四年已經過去。此間我國國情與社會環境經歷巨大變遷,而國際間私法交往複雜度,更不可同日而語。目前以本法短短三十一條條文,欲規範當今複雜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時有捉襟見肘之窘境。因此,司法院已於一九九八年召集我國專精於國際私法之各學者,進行關於本法之修正草案研擬工作。其間歷經多次討論,分別曾提出關於本法之不同版本修正草案,第一版修正草案計一百四十四條(一九九九年),第二版修正草案計六十七條(二一年),第三版修正草案計六十條(二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