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如本連載導論所言,事業經濟力濫用行為之型態,除前已論述之獨占、聯合行為外,尚包括另一類型較廣之個別限制競爭行為,亦即我國公平法第十九條各款所列之違法類型,包括杯葛、差別待遇、不當爭取交易相對人、不當使他事業參與結合或聯合、不當獲取他事業營業秘密及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等六大類。就單一條文之規範內容以觀,公平法第十九條規定堪稱係該法所有實體規定中,最為複雜難解之條文,尤以該條文體例上雖置於公平法第三章「不公平競爭」章名之下,但依歷年來學者研究見解,均認其應屬「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二類行為態樣之混合,而非單純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在此理解下,本條文之適用,首先即須釐清各款之規範屬性,亦即何為限制競爭之規定,又何為不公平競爭之規定,俾決定適用此二不同法規範之個別分析工具。此外,本文既將此一條文定位為個別之限制競爭行為,其所列違法行為態樣各異,公平法對此之規範方法何如,亦值進一步探討。本文以下將就此一條文之適用原則,包括其規範屬性與其規範方法等先予說明,其次再就各該類型之內容分別論述,並為有助於讀者理解,將搭配公平會過去曾處理之案例作扼要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