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政府高層官員貪污弊案陸續爆發,嚴重衝擊國民對於政府之信賴,在反貪腐訴求以及人權保障之質疑聲浪中,立法院終於2009年4月22日修正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關於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規範,以回應人民對廉能政府的期待。公務員對於異常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財產,負有真實說明財產來源之義務,若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而違反該義務者,即處以刑罰制裁,以解決實務上偵辦貪污案件證明不法所得之困難,藉以加強打擊貪腐並追討不法資產。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第20條亦建議締約國視自身憲法、基本權之原理原則,適用財產來源不明之法制於內國法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