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CCPR=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CESCR=經社文公約)及其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於2009年3月31日經我國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於2009年4月22日公布,並經行政院2009年10月29日院臺外字第0980067638號令發布定自2009年12月10日施行。又依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及第8條規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之效力(或稱「內國法化」)。基此,除行政、立法等機關外,法院作為司法人權保障的重要機關,對於兩公約如何於裁判上充分展現人權保障之功能,自當責無旁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