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新著作權法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三日生效。新法為配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已作相當之修正,惟其中有關公開演出權及公開播送權之定義及範圍部分,其立法體例已模糊「公開演出」與「公開播送」基本界線,將導致適用上之混淆,有違「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伯恩公約」及甫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通過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之內容,不僅造成一國兩制,且亦無法因應科技時代網際網路規範之需求。至於有關原屬鄰接權之「表演」之保護部分,新法更曲解國際鄰接權保護條約(包含羅馬公約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十四),提供各該國際條約所無之「公開演出權」,所稱之「著作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云云,亦語意模糊,不知所云,均有商榷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