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國八十七年著作權法之修正涉及制度上的變革,修正內容包括「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之重新定義、刪除施行細則等。其中依伯恩公約為藍本而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之修正最為重要,特別是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在修法後的制度下,著作人須對其是否擁有該著作及侵害事實負舉證責任,並且在邊境保護措施的運用上可能發生疑義,另外還須注意一權兩賣之情形發生,以及登記制度取消後對其他政府單位之影響。比較美國著作權法,仍維持登記制度,與我國現制有所不同,著作人若有需要時,仍應考量美國為著作權註冊與登記,以獲得較完整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