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介紹反電子竊盜法相關法案的發展,由最初的著作權輕罪條款,後來增加了著作權的重罪條款、保護表演人製作人的反盜錄條款、以線路、無線電、電視為媒介為詐欺行為的電訊詐欺法、以及利用或透過電腦為詐欺行為的電腦詐欺及濫用法。在道林案以及拉瑪奇亞案後,國會對於最高法院的判決作出回應,制定反電子竊盜法,將行為人本身未直接獲利而卻對他人著作權在市場上造成顯著損失納入刑事處罰。本文認為此法中對於「過渡性拷貝」或者「暫時拷貝」的概念是否屬於「重製」或「散布」並未作明確交代,而「反制措施」問題也有可能侵害言論自由。文章最後認為,一連串的法律通過揭示了不再能藉由網際網路無限使用他人著作權的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