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說明德國法上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現況與發展。在德國,醫療民事責任亦應適用民事責任一般原則,即被害人請求賠償損害,係以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為依據。病人起訴請求醫師或醫院賠償損害時,應就醫療之瑕疵(Fehler)、醫師或醫院或其履行輔助人之過失(Verschulden)、醫療瑕疵與損害之因果關係(Ursächlichkeit)等三項構成要件,負舉證責任。然而,鑑於病人與醫師或醫院間資訊絕對不對稱之情形,德國醫療訴訟實務致力於公平分配舉證責任,並適度減輕及合理轉換病人之舉證責任。德國法院認為,病人係於醫師或醫院所控制之人員、機器設備、地點或其他風險範圍內受損害者,病人之舉證責任即得減輕或轉換之。醫師違反其病情資訊記載義務或說明義務時,亦同。病人係因醫師或醫院之重大醫療瑕疵而受有損害者,更應轉換由醫師或醫院負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