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阻卻違法事由在犯罪行為之判斷上具有單一整體之功能,在邏輯上必然也有一個單一整體之概念存在。一元論係以實質之利益價值觀點作為解釋阻卻違法事由之基礎,足見保護優越利益之基本原則應係所有阻卻違法事由之核心。社會共同生活中存在許多風險,通常之風險行為若於遵守法律規定之情況下,一般而言容許此等行為之進行。原則上容許風險是排除客觀構成要件可歸責性之要素。此外,若某行為可達成法秩序之特定目的,縱使該行為具侵害法益之風險,然而衡量相互衝突之利益,認為達成法秩序所欲特定目的之利益優越於風險行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所侵害之利益,亦應容許進行風險行為,容許風險例外地也存在於阻卻違法事由中,亦即法秩序容許行為人為保護優越利益,得在特定情形下侵害他人之法益,德國通說稱之謂「侵害權」。行為人是否具侵害權,行為是否阻卻違法,是以客觀上阻卻違法之前提要件存在為基礎。授與侵害權之規範本身若為達成特定目的而必須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成立要件,而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認知可能與真實情況不一致時,行為人只要判斷侵害權之客觀成立要件存在,事實上客觀要件亦存在,即得阻卻違法,縱使其判斷與真實情況不一致,亦不影響阻卻違法,此即屬於容許行為人「事前判斷」錯誤之風險,惟此並非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正當防衛因其係對於現在不法侵害行為之立即反擊,必須現在不法侵害之客觀要件確實存在,始得主張正當防衛,若對要件有所誤判,即不能成立正當防衛。若此見解正確,認為「風險」為阻卻違法事由之共通結構要素,全部之阻卻違法事由皆建立於容許風險之見解,顯然值得商榷。在容許風險之阻卻違法事由情形,若行為人依行為當時之客觀具體情形已謹慎審查,避免侵害法益之危險發生,則其行為非屬違法,若其違反審查義務,則行為人至多僅能成立過失犯,在此情形適用刑法之一般共通原則即可,無須以「符合義務審查」作為阻卻違法之特別主觀要素。「國家有錯誤特權」之情形即屬此類阻卻違法事由,若執行公務者符合義務審查,視情形屬於容許風險之阻卻違法,或屬於無法避免之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同樣適用刑法一般原則,阻卻故意。若係對法律之容許要件判斷錯誤,則屬於涵攝錯誤,行為欠缺不法意識僅能適用禁止(容許)錯誤,而非可避免之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