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的私募資訊披露制度存在諸多缺陷,最嚴重的問題是對投資者保護制度的缺失。為保護投資者,立法上需要完善我國私募資訊披露制度。美國是世界上私募資訊披露制度尤其是對私募投資者保護較為完善的國家,其有益經驗可以為我們借鑒。在我國私募資訊披露制度的建設上,立法的原則應當是在保護投資者與降低私募融資成本之間做到謹慎平衡的同時,更偏重於對投資者的保護。與此相適應,在理念上,應當以反欺詐為核心,突出民事責任的承擔;在具體制度的構建上,應當建立私募區分資訊披露制度,並在強制資訊披露的基礎上增加自願資訊披露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