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以來社會條件的變遷,在民事訴訟中法院難以繼續實施“全責型”送達,遂在“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型”的“訴訟模式轉換論”指引下調整送達的制度內涵,向當事人轉移成本負擔及風險。但在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尚未形成有關送達之權、責合理分配的規則體系。相反,法院一方面仍經常遭遇送達不能、送而不達的難題,另一方面又往往捲入與當事人相互“推來擠去”的個案博弈,彼此陷入規則破壞而非建構的困局當中。通過對中國語境下之“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再考察,在揭示這一組理論範疇“權責對應”之含義的基礎上,形成有關送達成本及風險合理分配的規則。同時亦為轉型社會建構法治的進路提供一種有益的素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