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築物的修繕是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經過一定年限或發生損壞、傾頹、朽壞時,為恢復其原有效用或功能而實施的一切必要行為。它涉及修繕的決定及其程序、由誰進行修繕、修繕費用的籌集和分擔等。修繕時對業主間的權益調整,應創設對他人專有部分與不屬於自己所有的共有部分的進入、使用制度。共有部分的修繕若導致個別業主的利益受到特別影響,應獲得其同意。為順利實施修繕,修繕費用的籌措也十分重要。為此可以通過管理費、專項維修資金、基於建築物損害保險合同而獲得的保險金、從政府部門獲得的修繕補助費、與金融機構融資而獲得的貸款及臨時收取的修繕費用等予以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