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公眾高度關注的領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過度擴張適用,如在道路交通安全、食品與藥品安全、社會治安與社會秩序領域等。擴張適用該罪是順應公眾與論的重刑主義、重罪主義訴求,呈現出混亂性。審判實踐中該罪與其他罪之間的界限仍然模糊,同案異判現象較為突出。公眾與論推進了該罪的過度擴張適用,將社會問題司法化,忽犯了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意見表達也不是建立在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的基礎之上。審判實踐中通過”以刑制罪”來實現公眾與論要求嚴懲犯罪的訴求,是功利主義的裁判觀,背離了罪刑法定原則。防範該罪的過度擴張適用,應進一步明確彈性條款的解釋原則,優化刑事立法法,注重對公眾與論的引異,著手解決特定的社會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