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的自動性的文本含義寬泛,需要適當限縮才能成為認定標準。消極的文義限縮、積極的文義限縮、抽象的文義限縮以及折中說具有解釋的隨意性,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和根據。刑法設立中止犯的主要目的,在於對犯罪人的危險人格在犯罪過程中實現的良性給予褒揚與激勵。型罰的強度和時限是以犯罪人危險人格發生良性轉化的程度來衡量的。與我國刑法有關中止犯的定性及其處罰規定相適應,犯罪人的人格由惡向善發生質的轉化應當作為認定中止犯自動性的根本依據。基於人類的基本價值觀念、利他的價值觀念和個人良善的價值觀念停止犯罪,應認定為犯罪中止。在判斷犯罪人是否基於良善人格停止犯罪時,原則上應當以行為時一般人的經驗為標准,特殊情形下應當以行為人的經驗為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