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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 (201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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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互聯網金融刑法規制的”兩面性”
作者
刘宪泉
中文摘要
基於互聯網金融目前缺乏完備的徵信體系和規範的融資模式等原因,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容易產生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多種犯罪。這些刑事風險凸顯了對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刑法規制的必要性。無論是從金融形式的創新角度,還是從互聯網金融的價值和作用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均是一種重大的金融創新,而這也決定了刑法對互聯網金融活動的規制應保持一定的限度性,以免阻滯甚或扼殺創新。針對互聯網金融,刑法應當進行限縮性規制,擇正其作為社會最後一道防線的地位,有所為,有所不為。
起訖頁
77-91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
、
刑事風險
、
金融創新
、
必要性
、
限縮性
刊名
法学家
期數
201410 (2014:5期)
出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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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金融消費者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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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自動性的目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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