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以互聯網金融為代表的金融混業不斷加劇的背景下,筆者立足金融學等理論,為投資者身份嬗變提供理論依據,明確提出包含各類投資者在內的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概念,將從金融機構購買金融商品或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界定為金融消費者,並將其分為專業金融消費和一般金融消費者。專業投資機構和具有一定財力、專業能力首風險承受能力的主體是專業金融消費者,排除適用保護其他金融消費者的制度。應授權監管者依據市場情勢變更調整專業金融消費者的認定標准,採用動態類型化的概念界定方式,實現對弱勢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和金融安全等金融法的價值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