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與市民社會二元分立的前提下,基本權利的主要功能在於防止國家公權力對個體自由的侵犯,並形成以”防御權”為核心的基本權利體系,對基本權利的解讀主要受功利主義的影響,集中體現在經濟領域的社會自治。但隨著自由經濟問題的凸顯,市民社會的理想結構也呈現了內在困境,基本權利的功能也不能僅以保障個體自由加以涵蓋。社會領域日益分化,市民社會分化為利益和功能各不相同的社會子系統,基本權利需要在社會不同層面的自由之間實現”價值權衡”。基本權利實現了對抗國家向社會整合的轉變,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反而擴充了國家權力,如何仍以傳統目光審視今日基本權利之功能,則不免使基本權利的保護難以適應社會的變遷。國家與社會的融合趨勢明顯,其背后是社會系統的功能分化,由此構成不同社會功能系統之間概分化、又耦合的關系,今天的基本權利的教義學體系恰是對這種社會變遷的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