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物永隨主物”早已確立為國際法的一項原則。基於領土條約中涉及的”附屬島嶼”條款的解釋與島礁主權歸屬存在的密切關系,不當的解釋會嚴重損害當事國的領土主權,在國際司法、仲裁和國家實踐中,確立了地理、政治、歷史和有效控制等判斷基准,但是,在適用中過於專注條約文本表達的精確性及相關嗣后突踐和實際控制,而忽視了條約解釋採取的基本方法及法律效果。中日釣魚爭端也涉及「馬關條約」第2條規定的”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條款,以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條約的解釋問題。無論從歷史還是行政管轄的標准來看,釣魚島都是台灣的附屬島嶼,且為日本於1895年先行秘密竊占,然後利用「馬關條約」涵蓋條款,採取隱含的方式從中國割讓所得。為使在今後的政治談判中能夠做到有理有據或防範司法訴訟,我國應加強對相關條約的解釋規則的研究,並進一步收集相關歷史文獻、地圖和管轄依據,同時強化對釣魚島主權的宣示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