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勞資會議為我國特有之勞工參與制度,不受事業規模、勞工人數或工會有無之限制,於有必要時即應舉行。但其決議之法律效果為何,有究明之必要。本文首先論述勞資會議之沿革,並以勞基法第八十三條授權主管機關訂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作為法源依據。其次,就勞資會議決議之法律性質,提出契約說及共同決議說,並以該會議之精神觀之,認後者為可採。另外,亦對類似之「團體協商」及「職工福利金委員會」兩制度作介紹。再者,就勞資會議決議之法律效力,本文認僅生私法效力,並可類推適用公司法中有關董事會與股東會決議之法律效果。最後作者提出應在符合憲法精神下,將該實施辦法提昇至法律位階層次、並採單獨立法模式、明定其法律效果等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