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有鑑於我國正處於以BOT模式興建公共建設之首創階段,對於招標程序等規定並不健全致產生許多爭議。本文擬就現行獎參條例及政府採購法草案等有關政府辦理公開招標之程序及異議申復制度做介紹與探討相關法律問題。首先,本文先就現行獎參條例第三十七條等有關BOT建設之公開招標程序及該公開招標之法律性質為討論。文中,並就BOT招標之法律類型歸屬係採分段標模式、決標宣佈之法律性質係私法行為而非行政處分等問題詳為闡明。接著就獎參條例第三十八條,主管機關對民間機構就有關許可興建經營事項之通知(核准函)的法律性質爭議提出己見,並分就第三十八條優先議約權之內容、主體、效力等方面為討論。並就獎參條例第七條關於特許經營權之授與的法律性質係一授益性行政處分為闡明。最後,並以高鐵招標案之爭議為例,突顯我國欠缺一套完整妥善的招標與申訴制度以致無法解決爭議。進而建議可參考設置政府採購法草案中有關由專門人員組成之公正委員會制度、並於將來立法或修法時,加入強制調處或仲裁程序,以利救濟程序之進行。(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之新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