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營事業指的是公部門依其所擁有的財產權、財政上參與、章程或其他規整事業活動的規定,可以直接或間接享有決定性影響力之事業。而民營化,其類型不外乎組織私法化、財產私有化、實質的私營化等三種。台灣現正開始實行大規模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但公營事業民營化應符合一定「合法性」與「合目的性」之要求。在合法性方面,不能僅依憲法基本權之規定,即推論出移轉公共任務予私人的限制所在,但可參酌「補充性原則」而決之,亦即只要社會本身可以承擔之任務,國家即應放任由社會中之私人來承擔,在此立法者似有一定的政策形成空間。就合理性而言,應綜合考慮經營效率之追求與提升競爭力、伴隨民營化而來之解雇、降低薪資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