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營化政策的付諸實行,必須透過對於國內整體經濟的評估與資本市場的調和,才能提高經營效率,發揮最大效益。民營化並非將官股釋出即可,其整體步驟須有妥善規劃,須先考量整體規劃建議、方式評估、並須留意適當調整政策任務等。在官股釋出上,契約中可考慮增訂「黃金股條款」,即規定公股在一定期間內對重大事項有同意權或否決權,此係為避免公營事業遭受惡意購併或股權過於集中,增訂該條款之目的不在干預事業正常經營,而是在於防禦不當利益輸送;而股權之釋出應有更加彈性及多樣化之做法,並且承銷及價格決定應符合市場法則。另外,在經營權之移轉方面,應使公營事業無論在名義上及實質上都充分發揮民營化效果,在民營化之過程並應注意員工權益保障問題。為免爭議之叢生,除上述提及者外,若係具市場獨占性之事業、或具產業特殊性者,則不宜貿然予以釋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