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停車場之設置,在中央地方權限之劃分中,應屬地方之自治事項,從而本案例之台北市政府在不違反中央法律的前提下,就停車場之設置事宜有自主立法權限,解釋上亦應肯認其對「停車場法」有較廣泛的解釋空間。惟實務運作上,地方政府往往不敢對上級政府之相反見解據理力爭。本案例中,監察院認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不當擴張「停車場法」中關於設置停車場要件之範圍,顯有失職並圖利業者,而對其提出糾正案與彈劾案,並已經公懲會做成議決,此則顯示出了監察院與公懲會對於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精神並無應有的衡量,忽略了地方就停車場之設置事項,應有自治立法權與執行權,而不容中央過多之干涉。此外,本案亦牽涉環境法上之「鄰避性措施」問題,基此,規劃上在設置此類措施時,如何設計一套適當的決策程序,以期賦予關係人事前參與決策之機會,而得避免事後行政爭訟之提起,亦屬重要之事。" |